《当今大马》报道:
" 不能等同藐视伊教地位 "
五大宗理会 为邹宇晖叫屈
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2月12日在国会下议院参与辩论国家元首施政御词时建议,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引来多方挞伐。巫统总秘书阿斯拉夫(Asyraf Wajdi Dusuki,)继国会反对党领袖韩沙再努丁和伊青团署理团长莫哈末哈菲兹批评此建议后,表示强烈反对。
团结政府发言人法米表示,行动党不曾提起分拆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门职务的建议,这仅属于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的个人观点。
首相安华表示,团结政府没有任何政党会同意相关建议, 有宗教和团结部长就够了。
以下是《当今大马》华文版2025-02-18 14 :50 刊出的报道。原标题:" 不能等同藐视伊教地位 ",五大宗理会 为邹宇晖叫屈。全文如下(以上组合插图取自网络图库,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和文内小标题经《人民之友》编者略作调整)——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在今天文告提醒,虽然联邦宪法第3(1)条赋予把联邦宗教地位赋予伊斯兰,但这不能削弱或凌驾于宪法的其他条款之上。
它强调,同一条文后段也阐明,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和平与和谐地实践。
理事会指出,阿斯拉夫并未解释“伊斯兰是联邦宗教” 这一表述的含义,因此它有必要加以说明。
“我们需要参考判例来推导其意义。在著名的联邦法院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案例中,五名联邦法院法官一致裁定—— (i) 在《联邦宪法》第3条的语境下,‘伊斯兰’或‘伊斯兰宗教教’一词仅指与宗教仪式和庆典相关的行为。”
联邦宪法的伊斯兰一词有特定内涵
理事会进一步指出,联邦法院指出,虽然伊斯兰不仅仅是一套教义和仪式,而是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涵盖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但国家历史却提供了它较狭隘的定义,被限制在婚姻、离婚和继承法的狭窄范围内。
它因此认为,由此可见,尽管“伊斯兰通常意味着完整的生活方式,但联邦法院裁定,这并不是宪法起草者的本意,否则宪法中应当包含一项规定,使任何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法律无效。
“然而,宪法并未包含此类条款,相反,联邦法院进一步指出:‘不仅没有这样的规定,第162条反而特意保留了宪法生效前的世俗法律,除非这些法律与宪法相抵触。’ ”
理事会更提醒,上述判例仍在近期多宗案件获得认可和采纳,包括Indira Gandhi A/P Mutho v. Pengarah Jabatan Agama Islam Perak & 2 others (2018)、Iki Putra Bin Mubarak v. Kerajaan Negeri Selangor & Anor (2021)和 Nik Elin Zurina Binti Nik Abdul Rashid & Anor v. Kerajaan Negeri Kelantan (2024)。
“在联邦宪法第3(1)条中,‘伊斯兰’一词被解释为‘仅指与宗教仪式和庆典相关的行为’。这显然包括在国庆日、马来西亚日、马来统治者的加冕典礼等场合所遵循的伊斯兰仪式和庆典。”
伊斯兰不能凌驾于其他宪法条款
“然而,第3(1)条受到第3(4)条的限制。《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削弱或影响宪法的其他条款。’”
理事会指出,沙德萨利姆(Shad Saleem Faruqi)教授在其著作《命运文献》(Documents of Destiny)第126页中解释了第3(4)条对第3条的影响如下:“这意味着,第3条将伊斯兰定为联邦宗教,不会因此而消灭或废除任何权利、禁令、法律或机构。这一点在 Che Omar bin Che Soh 案中已被确立。”
“简言之,第3(4)条将第3(1)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第3条本身,而第3(1)条不能凌驾或削弱《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
理事会因此相信,当某项建议提出时,例如本次的“设立非穆斯林事务部长”提议,它不能被援引第3(1)条加以驳回,因为第3(1)条与此无关,且不能影响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规定。
它更敦促政府推动在学校教授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款,消弭误解。
宗理会不谈邹宇晖建议是否必要
无论如何,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表明,它不评论是否有必要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的课题。
它也强调自己完全支持《联邦宪法》第3(1)条文、第153条文(马来人及沙砂原住民的特殊地位)、第32条文和第38条文(最高元首及州元首地位),以及第152条文(马来文为官方语言)的规定。
阿斯拉夫13日在面子书发文抨击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的“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建议。
他也援引《联邦宪法》第3条文,呼吁邹宇晖尊重联邦宪法赋予伊斯兰的官方宗教地位。
阿斯拉夫也提醒邹宇晖,所有团结政府里的非穆斯林领袖都已签署协议,即不会挑战联邦宪法中伊斯兰、马来人和土著的特殊地位、马来统治者和马来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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