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泉安《星洲网》专栏评论 :
大马已陷入无声的司法危机
❝司法界发生连串悄然无声的大变动,至少有5大事件正震撼和危及司法独立,杀伤力比起1988年司法宪政危机(1987年巫统党争为始、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职为止),有过之无不及。❞
本文是时评人黄泉安2025-06-28 07:10发表于《星洲日报》/《星洲网》的专栏评论。原标题:大马已陷入无声的司法危机。全文如下(上图为《人民之友》编者所加)——
司法界发生连串悄然无声的大变动,至少有5大事件正震撼和危及司法独立,杀伤力比起1988年司法宪政危机(1987年巫统党争为始、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大法官被革职为止),有过之无不及。
论及这轮司法危机时间性,恰好与2022年布城政权易主同步平行,地利是丝毫无变,只是天时与人和界面,现已截然不同。
第一大事件:联邦法院资深法官
续任传统,已被耽误
3名资深法官,即马来西亚首位女性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干达与联邦法院法官娜莉妮,在联邦宪法第125条文下,可获延长6个月任期。
东姑麦润将于7月1日适龄荣休,但她和其他两名适龄退休但可续任的同僚,命运至今难卜。
6月25日,8名前律师公会主席联署公文发出警告,此3名资深法官若不遵循惯例获得续任,会对司法体系造成严重冲击,恐将削弱司法独立与公信力,同时损伤政府威信。联署者其中数人,是过去曾经出来捍卫我国司法独立与安华人权被侵的悍将。
他们强调,此3名法官亟需获得留任,尤其是在我国目前正面临高级与资深法官人手短缺之际。
文告重点,是刻意提及目前盛行的3个观点:一、此3名资深法官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不符合当权者的意愿,因而遭到“报复性对待”;二、这是在当权者向其他法官发出“必须乖乖听话”的寒蝉效应;三、此举是为了迎合某些政治利益,换取庇护或支持。
第2大事件:纳吉皇家附录案与
前总检察长的法律纠结
安华上任首相后,阿末特里鲁丁就平步青云,他原任检察长(18个月)、荣升第12任检察总长(14个月),即于2024年11月12日被任命为联邦法院大法官,生平从无担任法官的履历。
阿末特里鲁丁1968年出生,若以年龄计算,他能担任联邦法院法官至2033年才退休,往后的8年里,升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机会甚浓。
特里鲁丁担任总检察长期间,也是联邦直辖区特赦委员会的成员之一。2024年1月29日,时任国家元首彭亨苏丹阿都拉主持特赦委员会,决定缩减前首相纳吉的监禁期及降低罚款,其中也带含前首相纳吉可享有居家服刑的皇家附录(Royal Addendum)特赦令。但此“居家服刑”元素现已变成复杂疑案。
今年6月16日,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向警方报案,指控特里鲁丁声称所谓的皇家附录是道听途说和推测,是“故意误导” 法院;纳吉则指控此举违反刑法第204条(毁灭文件证据)和第209条(在法庭上提出虚假主张)。案件正在积极发展中。
第3大事件: 高级法官涉及
法律干预事件
网媒《当今大马》两名编辑突被武吉阿曼传召,协助警方调查司法任命委员会(JAC)的一项内部追查,揭露一名高级法官因涉嫌干预司法事务而受到质询。据媒体报道,此事件在上个月的JAC月度会议上引发激烈的讨论,现成员们也已分为两个阵营。
《当今大马》是在6月12日通过WhatsApp联络联络有关高级法官,寻求对他指控的回应;但相关法官不但不回应,反而主使下属向警方报案,而有关报案详文也在法律界群组广传,字句闪烁可据,人物也呼之欲出。
针对这起事件,律师公会将向法庭申请公开JAC的5月16日会议记录,因高级法官涉嫌干预司法事务而受到质询,站在公众问责和透明度的利益前提上,法庭行动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确认事实,维护机构的完整性,并确保在不妨碍法律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4大事件: 纳吉第2宗SRC洗钱事件
获得DNAA的后遗症
6月20日,吉隆坡高等法庭对纳吉涉及SRC第二轮洗钱案作出无罪但非等于释放(DNAA)判决。法律上,法庭判决不容藐视,但法官的判决的法律基础,值得众人深思。
第一、总检察长、总检察署和主控方必须解释,为何他们花了近6年时间准备必要的证据,但在法官面前完全站不住脚,白白耗费宝贵时间与金钱?第二、总检察署办案无能,但在首相署管辖下,没经问责情况下运作太久,何时才能进行检控改革?
第5大事件:赛沙迪无罪释放的后遗症
此案审讯近4年,2021年7月21日塞沙迪被控失信,2023年11月吉隆坡高庭裁定他罪名成立,判监7年、鞭2下、罚款1000万。
今年6月25日,上诉庭三司联审,一致裁定撤销赛沙迪的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及洗钱罪名,宣布其无罪释放。但这并非普通的无罪判决,而是一桩罕见但却极为严重的案例。因为上诉庭法官裁定,本案根本没有初步证据的基础。
上诉庭法官的措辞很尖锐,但完全符合司法标准。这是非常严峻的问题,高庭法官显然是自我误导,关键的控方证人是既不可靠或相互矛盾,一宗连初步审查标准都未能满足的案件,为何能在高等法庭达致全面的定罪?
总检察署尽可再次利用公帑上诉至联邦法院,但意义何在?检察总长必须自我评审,检控是从他们开始,人民对他们可信度的考验,也将以他们作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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